本文认为,“增加农民收入”政策所指的“农民”是生活在农村,直接或间接以分散的方式,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人群,而不是所有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。所谓“增加农民收入”,其涵义也主要是如何提高这部分人的生产回报问题。农民收入水平低,是因为农业生产力水平低;农业生产力水平低,是因为农业生产组织落后,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。尤其是一家一户分散生产,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。只要是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经营,就不可能有农业的现代化;没有农业的现代化,就不可能有“三农”面貌的根本改观。可以说,农民增收、农村城市化、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出路,在于打破小生产,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,探索现代化道路。
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,是新时期做好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。近年来,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相比,相对水平越来越低,绝对量的增长也十分缓慢。长期下去,必然伤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,影响农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,使我国国民经济的根基发生动摇。因此,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农村经济,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。
增加农民收入是中央的政策取向。现阶段农民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,只有准确界定需要政策帮助增收的农民群体,才能正确分析他们的情况,有的放矢地制定政策。首先,江、浙、鲁、粤以及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,由于离城市近或城市化水平高,农民经商、办乡镇企业、外出承包工程、从事经济类种养殖业,平均收入水平并不低,百万富翁、千万富翁也不少见;其次,外出打工的“流动大军”也都通过奋斗,提高了收入,尽管并不稳定,但自谋出路,不用政府特殊关照。显然,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取向不是指这类农民。真正收入较低,增收困难的,是那些处于偏远闭塞的农村,以一家一户为单位,以从事传统农业生产为生的农民。这类地区的乡村干部即使不是农民,但也十分困难,也应视为是需要增收的对象。从农村的情况可以看出,从事传统农业,分散生产的,收入就低;生活在贫困农村,即使是乡村干部,收入也低;离开农村,进城经商、打工的,收入就增加;用现代方式规模经营的种田大户、养殖大户收入就高。
基于上述分析,可以把增加农民收入政策所指的农民对象概括为:生活在农村,直接或间接以分散的方式,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人群。所谓“增加农民收入”,其涵义也主要是指如何提高这部分人的生产回报问题。
农民收入水平低,是因为农业生产力水平低;农业生产力水平低,是因为农业生产组织落后,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:
一家一户分散生产,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。我国农村人口多,耕地少,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仅2.07亩,户均耕地仅7亩左右。全国有2.38亿个农户,差不多就是2亿多个农业生产单位。种粮、糊口,既是生产模式,也是生存方式。由于规模过小,难以采用规模化的现代耕作手段,播种、管理、收获各环节有的仍处于原始状态。因此,在成本上,粮食和很多大宗农产品,如棉花、油料等的生产费用居高不下。近几年随着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,农产品作为商品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流动,同类商品在不同地区的市场价格,通过市场的作用基本取得一致。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加入WTO的临近,许多商品的价格甚至不由国内做主,而是取决于国际市场:美国的农业丰收了,我国粮食价格就下滑;国际上棉花减产,我国棉花价格就坚挺。在不同生产者被迫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时候,成本就决定了命运。我国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,规模小,投入大,劳动生产率低,所耗成本甚至比市场价格还要高,根本谈不上获得平均利润,与大规模经营在成本效益上的差距马上显露出来,分散的“小蚂蚁”在强壮的“大马”、“大象”面前七零八落,不堪一击,以致勉强温饱的小农经济难以维持,增收发展的机会更为渺茫。
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,我国农业仍然没有走上良性循环。改革开放以来,中央十分重视农业,在政策上给予有力的扶持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,打破了“一大二公”的体制,极大地焕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。但生产单位规模不经济,农业投入能力差、技术落后、劳动生产率低、投入产出水平低的状况仍然没有很好解决。农民资本扩张和膨胀发展的能力十分有限,农业生产没有走上自我壮大的良性循环。
其他行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差。农业属第一产业,是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原料的最基本的生产,因此,农产品的价格客观上必须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以内。这要求农业的收益和投入应当从其他方面适当得到补偿。发达国家一方面单个生产单位规模大,多种经营,不论什么年成,都可以在内部做到品种上的以丰补歉,实现盈利;另一方面,发达国家工商业现代化水平高,可以在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、生产技术、产品流通、市场信息、资金供应等方面为农业提供低价优质高效的服务,使农业有较好的外部发展条件。而我国目前其他行业对农业时常出现掠夺和打压,哺育、支持的力量不够。
农民收入有限,支出却有增无减。农业、农村的发展不能不搞公益事业,在乡村两级财力有限的情况下,向农民集资在所难免;农村行政机构冗员过多,增加了农民负担;一些不合理的收费、摊派情况严重;农民就医、子女入学负担越来越重;农村的一些陈规陋习还很严重,婚丧嫁娶,互相攀比,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。
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、品种结构、品质结构,发展优质高效种植业,向经济作物和深加工发展来增加收入,无疑是正确的。但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,使农民被迫套牢在几种自己“能产”的产品上,无力转向市场“能卖”的产品。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,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,政府、市场、农民职责明确,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,生产结构调整和转向更加困难。
调整生产结构是更新换代的过程,需要充分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才能实现目标。一家一户的农民调整生产结构,对资金投入负担不起,对市场风险承担不起,对新技术和管理把握不住,即使有个别农民看准了调整的方向,操作中也是困难重重,成功率很低。况且,一个农户充其量20多亩地,再调也跳不出小农经济的圈圈。
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结果是正反两方面的,并非只要调整就必然增收。生产结构的调整,意味着从一个竞争领域进入另一个竞争领域,哪里都是“不见硝烟的战场”。农户以逃避原产业为动机,被逼无奈,盲乱投医,对新领域不是自觉地有备而来,很难占领一席之地。
只要是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经营,就不可能有农业的现代化;没有农业的现代化,就不可能有“三农”面貌的根本改观。可以说,农民增收、农村城市化、农业现代化的最终出路,在于打破小生产,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,探索现代化道路。
变革农业生产组织形式,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,建立股份合作公司,扩大生产经营规模,优化配置资源。农业孕育着极大的生产力,农业组织结构的现代化,是农业生产力现代化的必要前提。现代化的农业要求应用高技术,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;实现规模化经营,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,增强竞争优势;加快信息化,以尽可能地融入国际市场,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。实行公司制,可以用经济的手段扩大生产规模,使土地、资金、技术、人才得到优化配置。比如甲村的土地只能种玉米,可甲村却可能有种水稻的能手,过去他们本事再大也不能到乙村去承包水田。实行公司制后,同一公司内各种资源统一经营调配,为了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,土地、人员打破过去乡村的行政限制,根据需要实现优化组合;再如北方适宜种烟叶的土地,过去由于缺乏资金、技术和市场,种烟叶卖不掉,现在这些土地可能因为共同利益的需要,成为云南、上海烟草公司的股份,而不归某乡、某村管理,农民住在这里只是一种存在形式,已经带着土地经营权,成了某烟草公司的股东。实行公司制,确立了明确的法人实体,为金融部门贷款支持提供了条件,建立了信贷基础;也为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提供了方便,既防止偷漏税和收税难,又防止对农民一家一户的乱收费、乱摊派;家庭制只能把农业理解为种地。而公司制可以统一调度人财物、统一筹划生产结构、统一开拓市场、统一开发和宣传品牌形象,把对农业的理解上升为生产、销售、市场一系列的商业经营。当然,从家庭承包制过渡到股份合作公司制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开拓,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老矛盾的困扰,有许许多多的问题需要研究探索。公司制代表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,代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,逐步创造条件,加快实施势在必行。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祸福的辩证统一,农村股份合作公司制也是一样。探索实施的过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指导。必须审时度势,统揽全局,经过周密研究看准真正符合“三个有利于”的事情,就要毫不犹豫,全力推进。
鼓励农村中的优秀分子跳出农村,有胆略的优秀商人进入农业;形成城乡资源的“大对流”、“大融通”;对传统的农业生产和小农意识形成强烈的冲击波,用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冲开通向农业现代化的大门。农村经济向现代化发展的一个最大障碍,是农村人口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过多问题。必须想方设法削减农民队伍数量,一方面引导自己有能力谋到出路的农民脱离农村;另一方面要通过现代生产的雇佣、教育提高农民素质。农民队伍中不乏出色的人才。一人牵头创办工商企业,至少可以带动十来个农村人口脱离农业。积极引导帮助他们从事工商业或应聘城市工作,将成为农民脱农和农村城市化有力的示范、带动力量。要积极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工商业的资金进入农业,促使农村生产、生活、发展等方面发生革命性的跨越。
以加入WTO和西部大开发为契机,大力吸引外资进入农业,实现农产品的“以产顶进”。面对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的形势,适应加入WTO的要求,合理利用外资是尽快提高农业实力,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条件。比如允许外商购买农民土地的使用权,在我国本土生产农产品顶替进口,就可以形成诸如美国人在中国生产的油料顶替从东南亚进口;澳大利亚人在中国生产的小麦顶替从美国进口的局面。还可以形成诸如黄河带小麦、长江带水稻、亚热带水果、北方牲畜等区域优势明显的集团公司,不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,都能有实力参与竞争,并带来竞争的正效益。
提高政府和有关方面对农业的支持力度,扎扎实实按农民需要解决农民发展的困难。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从家庭制走向公司制,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配合,需要政府部门深入研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,要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方法,并让国际国内以及广大农民都准确领会和把握。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,也保证农民入股组建的公司集体的利益不受人为的损害。使这种新的生产组织健康、稳定、持续地发展进步,有效促进农业生产力的蓬勃发展。要改革公司登记的管理方式,深入改革工商、税务、卫生、公安、消防等与公司登记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,建立起规范、明确的审批、登记制度,公示于众。目前一些违反规定,不利于发展的事情必须从制度上予以杜绝,比如企业注册久办不下,同样的材料找到工商局办的代理公司,交上手续费,几天就批回来了;农民开饭店,卫生防疫部门强令购买其代卖的消毒柜;农民办批发市场要盖100多个章等等,十分不利于农民自谋出路和增收发展。这些问题不解决或表面解决暗地设卡,终将祸国殃民。